村委会,全称为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旨在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村民自治。
村委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非营利性:村委会的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职责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农村事务。
3. 基层性:村委会处于国家与村民之间,是连接政府与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4. 法律地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5. 协助政府:虽然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职责。
综上所述,村委会是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