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的。
以下是《辽宁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警务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辅警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辅警培训由公安机关负责,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辅警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打击犯罪活动;
(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
(四)协助公安机关管理人口、户口、身份证等;
(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六)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其他警务工作。
第九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二)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辅警的考核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辅警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是《辽宁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