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常按照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
1. 平均年限法:
按照房屋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摊到各个使用年度。
例如,住宅类房屋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非住宅类房屋的折旧年限一般为40-50年。
2. 工作量法:
根据房屋及建筑物的实际工作量,按比例分摊其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使用年限不固定,但使用强度较大的房屋及建筑物。
3. 年限总和法:
将房屋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相加,然后将其价值分摊到每个使用年度。
这种方法适用于预计使用年限较短,但价值较高的房屋及建筑物。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
[ 年折旧额 = (房屋及建筑物原值 预计净残值)div 预计使用年限 ]
年限总和法计算公式:
[ 年折旧额 = (房屋及建筑物原值 预计净残值)div (预计使用年限之和) ]
注意事项:
预计净残值是指房屋及建筑物在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还能保留的价值。
预计使用年限是指房屋及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计可以使用的年限。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折旧处理。同时,企业还应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