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公文时,引用文件名称的格式通常遵循以下规范:
1. 文件名称的书写:
文件名称应使用全称,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
文件名称中的标点符号应使用规范的标点符号。
2. 引用格式的书写:
在公文中引用文件名称时,通常将文件名称放在括号内,括号前用“《》”标注。
文件名称中的每个字之间通常不使用空格,但如果是文件标题中的标点符号,则应保持原有格式。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正确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错误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3. 编号的书写:
文件编号通常紧跟在文件名称之后,用括号括起来。
编号中的符号“〔〕”前后应留有适当空格。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正确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错误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请注意,以上规范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可能因地区、机关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应用中,请以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