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摊贩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流动摊贩经营活动,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部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管理协调机制。
三、流动摊贩分类
流动摊贩分为临时性流动摊贩和固定场所流动摊贩。
(一)临时性流动摊贩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
(二)固定场所流动摊贩是指在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
四、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管理
(一)流动摊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流动摊贩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区域、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经营时间。
(三)流动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绿地等公共设施。
(四)流动摊贩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五)流动摊贩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乱贴乱画。
五、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流动摊贩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抗拒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的;
2. 违反规定改变经营场所、经营时间的;
3. 占用公共通道、绿地等公共设施经营活动的;
4. 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经营活动的;
2. 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的。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上海市流动摊贩管理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