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编制...
编制实名制管理:海南省实施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空岗通知单来管理岗位和人员变动。实行控岗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分配空岗,用人单位据此进行人员录用和调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海南省实行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的编制制度(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的编制数额需在总量内根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能力与编制标准进行灵活调整,同时,领导职数的确定依据机构规格和编制数额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章附则_百...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章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照执行:政党组织、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机构编制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使得不同类型的机关和团体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有明确的依据。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条例,政党组织、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都将参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性和规范性。
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共图书馆等; 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如政府授权的社会团体、公共基金会等。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编制”的定义,即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以及领导职务的数量,为机构运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设立、尚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补办登记。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九条“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4、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对违规土葬及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的处理。根据修订内容,对不实行火化或在公墓外进行土葬的行为,将作出以下处理:对于尚未土葬的遗体,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要求实行火化;若拒绝执行,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提供丧事便利。
5、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