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1、经营活动性质和范围:一是看是否与本职工作存在利益冲突,二是有无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若从事与所在单位业务冲突的经营,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家企业揽业务,可认定违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公款、挪用公共资源或通过滥用职权获取资金用于经商,都属违规。
2、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是否违反公共职责:公职人员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执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如果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其行为可能会因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职责上的偏差或疏漏。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认定
1、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是否违反公共职责:公职人员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执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如果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其行为可能会因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职责上的偏差或疏漏。
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经商办企业;(2)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3)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6)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3、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其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具体而言,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涵盖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以及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等。
4、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官员未经批准,私自承包、租赁企业或受聘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官员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证券,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这些行为本质上都属于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公职人员应秉持的廉洁自律原则。
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如何认定
首先,需依据官员身份、商业活动性质以及收益状况等因素来判定。通常,法律对官员有明确规定,禁止他们从事或参与盈利活动。若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业经营谋求不当利益,或违规经商获得大量利润,则可能涉及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反之,若官员在商业经营中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且商业活动合法合规,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可能遭受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是否经商的认定,一般是看个人名下注册公司的情况。 如果暗中经商投资,也是会被认定为经商的。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合规性: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评估、论证、咨询等劳务活动,并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标准、方式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发放要求:劳务费只能向具备相应资格、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发放;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发放;根据劳务人员职称、劳务内容、劳务时间等确定发放标准;劳务费发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规。
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官员未经批准,私自承包、租赁企业或受聘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官员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证券,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这些行为本质上都属于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公职人员应秉持的廉洁自律原则。
公职人员从事微商、淘宝店等新型“经商办企业”活动,以及参与家族企业经营,若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职权行使,且没有不当利益交换,通常不会被视为违规。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书画、讲学、写作等获取收益,需确保与工作无关,避免利益冲突。此类活动需要向组织申报,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如何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通常指其违反了国家关于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某些法律明确禁止公职人员在职期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商业活动,或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从事与原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
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其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具体而言,涵盖以下几种情形: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官员以个人名义独资开设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官员与他人共同出资,或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其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具体而言,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涵盖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以及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等。
官员若存在经商办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买卖股票、从事有偿中介、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获取额外利益等行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特别是利用职务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或违规兼职获取额外利益,也将受到类似处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