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业绩认定规定如下:
一、认定条件
1. 具有我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 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3. 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4.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2.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三、认定材料
1. 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项目合同;
4.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5.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6.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7. 工程项目施工日志;
8.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等处理情况;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有效期
一级建造师业绩认定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申请人需持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认定变更
1. 一级建造师业绩认定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2.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六、违规处理
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业绩认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 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