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是指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如消防、食品卫生、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此类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是因为这些事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如果允许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在短时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可能会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取得此类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仅适用于“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情况。对于其他事项的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适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