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教育局关于在编教师异地调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忠市在编教师异地调动管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忠市各级各类在编教师异地调动工作。
第三条 在编教师异地调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原则;
(三)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原则;
(四)有利于教师个人成长原则。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四条 在编教师异地调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工作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调动后能更好地发挥个人专长,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五)调动单位同意接收。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五条 在编教师异地调动程序如下:
(一)教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调动单位对申请人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市教育局对申请人的调动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教师异地调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动原因;
(二)调动去向;
(三)调动时间;
(四)个人基本情况;
(五)所在单位及调动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调动待遇
第七条 教师异地调动后,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教师异地调动后,其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按照调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在编教师异地调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调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