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解释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以及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具有在本部门内部适用的效力。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5.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 其他有权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其他一些有权机关也可能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以上部门或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