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都对水质中的总磷含量有明确的规定。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Ⅰ类、Ⅱ类地表水:总磷(以P计)浓度不得超过0.02mg/L;
Ⅲ类、Ⅳ类、Ⅴ类地表水:总磷(以P计)浓度不得超过0.1mg/L。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一级排放标准:总磷(以P计)浓度不得超过0.05mg/L;
二级排放标准:总磷(以P计)浓度不得超过0.5mg/L。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地表水和污水排放,确保水质符合环境要求。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