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可以进行公务调动的单位主要包括: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2. 湖南省直机关各部门
3.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4. 湖南省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5. 湖南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6. 湖南省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公务调动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需要:调动必须符合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个人条件:调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意愿原则:调动应当尊重调动人员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组织需要。
具体的调动程序和条件,需要根据不同单位和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查阅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