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
1. 在辽宁省民办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
2.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教师,也可申请补助: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
(2)具有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
(3)在民办学校(幼儿园)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
二、补助标准
1. 按照民办教师的工作年限、学历和职称等因素,分为四个档次:
(1)初级教师:每月补助1000元;
(2)中级教师:每月补助1500元;
(3)高级教师:每月补助2000元;
(4)特级教师:每月补助2500元。
2.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教师,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在民办学校(幼儿园)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的;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补助发放
1. 民办教师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
2. 民办教师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发放,由民办学校(幼儿园)统一代发。
3. 民办教师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5日。
四、申请程序
1. 民办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
4. 学校根据复核结果,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民办教师。
五、监督管理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师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2. 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
3.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以上是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细则,如有变动,请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