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法治原则:在中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对所执行的任务和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政府:中国政府强调责任政府,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效能,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3. 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公务员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 维护公共利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公务员不对其行为负责,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5. 保障公民权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 提高政府公信力:公务员对行政行为负责,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公务员对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任,是法治国家、责任政府、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